湖勇大戰,詹姆斯(LeBron James)關鍵三分因為踩線在先被扣掉引發熱烈討論,我們從規則的角度來看一看,這個球的判罰是否符合規則。
因為涉及影片回看的規則極其冗長,這篇文章呢,會先簡單地說一下,方便大家激情互動;然後再詳細地捋一遍,方便大家激情過後的學習,我們開始~
簡單理解
關於踩線投籃這個事,NBA規則規定,在比賽結束前的任何時間,裁判都可以去看影片,確定事實之後,確實可以把分數扣掉。注意啊,這個改判只針對踩線投籃這件事(跟“勇不出界”的區別之一就是這個點)。
完整版理解
NBA關於影片回看一共有16個“發起理由”,每一個“發起理由”又對應著多個“改判理由”,“改判理由”中,確實有“投籃人出手之前先踩線”這一條。
裁判今日以“發起理由6”為根據,開啟影片,隨後以“發起理由6”對應的“改判理由3”做出了改判。
詳情如下:
我們先來看一下這16個“發起理由”(在規則書中,發起理由這部分內容叫Section I;改判理由那部分叫Section II)
(1)在任一節時間為零時的進球。
(2)在任一節時間為零時的犯規。
(3)裁判無法確定在比賽中的個人犯規是否符合惡意犯規的標準。
(4)發生衝突。
(5)任一節比賽結束時的動作,或者裁判員相信實際時間可能已經走完,或者裁判員認為比賽時間有錯誤;
(6)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裁判員無法確定(i)成功的投籃是否被正確計為兩分球或三分球,或者(ii)在被判投籃犯規的情況下,球員是在投兩分球還是三分球;(6)的前提是回放中心官員沒有發起回看。
(7)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裁判員無法確定(i)成功的投籃是否在時間走完之前投出,或(ii)在投籃時間到期之前是否犯規。(7)的前提是回放中心官員沒有發起回看。
(8)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裁判員無法確定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判罰的個人犯規是否符合通往clear-path的標準。
(9)裁判員無法確定哪名球員應該罰球。
(10)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或任何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內,裁判員無法確定球是否觸及籃筐所以是否應該調整投籃時間或比賽時間。
(11)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或任何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內,裁判確定在撞人/阻擋犯規中發生了非法接觸,但無法確定防守者是否處於合理衝撞區內或外。
(12)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或任何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內,裁判無法確定是否正確判罰了防守干擾球以及進攻干擾球。
(13)裁判無法確定(a)在進球前是否發生了無球犯規(b)在發球前是否有防守犯規,或(c)在進球的出手時,是否有無球犯規是雙方犯規或者是進攻犯規。
(14)裁判無法確定球隊在比賽中是否在球場上有正確數量的球員時球在比賽中進行。
(15)比賽的前46分鐘以及加時賽的前3分鐘,回放中心無法確定一個進球是兩分還是三分,或者無法確定一個犯規是兩分犯規還是三分犯規。
(16)比賽的前46分鐘以及加時賽的前3分鐘,回放中心無法確定進球是否超時。
16個“發起理由”各自對應多個“改判理由”,其中,在1、3、5、6、7、9、15、16這8個“發起理由”所對應的“改判理由”中,均有“投籃人在投籃之前是否踩線”這一改判理由。
根據今天裁判賽後的發言,他們是以Section II(f)(3)為改判理由,我們可以倒推,Section II(f)(3)所對應的發起理由則是上文第6條(註:發起理由1對應改判理由a,2對應b,3對應c,以此類推,6就是對應f)。
我們來看看Section II(f)的具體內容:
f. 如果如上文(6)節所述引發了即時重播審查,則重播中心官員和場上官員將回顧影片以確定以下問題:
(1)成功的投籃是否被正確地判定為2分球還是3分球。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或任何延長賽期的最後兩分鐘之前,審查必須在涉及籃筐的下一次暫停或時段休息結束之前進行。
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或任何延長賽期的最後兩分鐘內,審查必須在下一個時鐘停止時進行,包括在最後兩分鐘內投籃成功時立即停止時鐘。如果未根據前述時間規則審查成功的2分球/3分球,則一旦球被傳入並在場上被觸及,就無法再對此進行審查,而個人犯規被判罰或違規被吹哨。
(2)投籃者是否犯規嘗試2分球還是3分球。在整個比賽中,必須在射手釋放第一次罰球嘗試之前進行審查。
重播中心官員和場上官員也可以回顧影片以僅確定以下其他事項:
(3)投籃者是否出界或球在進籃筐之前出界,或者在犯規的情況下,被犯規的球員是否出界。對於這項審查,重播中心官員將只查看球員的腳在投籃或犯規前最後一次觸及地面的位置。
(4)球在射手手離開之前是否超時了或者犯規發生了。
(5)是否發生了任何違體行為或不必要的接觸。
今天裁判的改判,就是以上文第6條為“發起理由”,然後以Section II(f)(3)為改判理由取消了詹姆斯的三分,按照規則來說,確實沒啥問題。
而且這種情況也不是第一次了,2022年熱火綠軍搶七,斯特魯斯也有一個一樣的踩線三分被扣掉,那場比賽最後熱火就輸了2分。
♂️我們可以看到,1個“發起理由”就對應了5個“改判理由”,規則中一共有16個“發起理由”,那麼“改判理由”就有大約80個左右,表哥今天真的沒法全部寫完,還請大家諒解。
那又有同學問啦,“哎呀當年杜蘭特(Kevin Durant)那個勇不出界怎麼不取消?”
那是因為杜蘭特不是投籃人(球是庫里投的),規則中沒有關於這一種情況的限制,所以裁判沒有辦法去改判。
另外,2018-19賽季也還沒有教練挑戰;即使有,教練挑戰也無法挑戰一個漏判(因為沒響哨,就沒法挑),所以,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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