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迷朋友們都知道,NBA續約規則中有一項著名的條款,叫做羅斯條款。觸發羅斯條款的球員在新秀合同結束後如果續約,他的第一年起薪可以達到球隊薪水帽的30%,而沒有觸發羅斯條款的球員最多只能起薪25%。
雖然這個規則的名字叫做“羅斯條款”,但史上首位受益人卻是杜蘭特。後來Griffin、PG、Lillard等球員也享受到了這一待遇。羅斯條款的具體規則是這樣的:球員在新秀合同期間內當選過MVP、或者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或者兩次入選最佳陣容(無論一二三陣都可以),那麼在他新秀合同結束後,可以得到一份起薪佔全隊薪水帽30%的頂薪合同。
威少在2012年1月的時候與雷霆以5年8000萬美元的合同續約,當時他曾連續兩次入選過最佳陣容2陣,已經符合了羅斯條款的規定。如果威少按照30%的起薪續約,那麼以當時的薪水帽,他可以簽下5年9000萬美元的大合同。為什麼威少要主動放棄羅斯條款,從而損失這幾乎到手的1000萬呢?事情還得從哈登說起。
那一年哈登的合同也到期了,雷霆隊給他開出了一份4年5600萬美元的報價,而剛剛榮獲最佳第六人的登哥想要一份4年6000萬美元的合同,平均每年多拿100萬,聽起來不是什麼過分的要求。但當時的雷霆隊還有大批球員需要續約,如果多給哈登400萬,他們就將超過奢侈稅線,雷霆隊並不想繳納奢侈稅。
為了能夠留住哈登,威少選擇不使用自己的羅斯條款特權,主動少拿1000萬美元,只為了能夠保持總冠軍賽陣容的整體性。但最終雷霆還是不願意多給哈登那幾百萬,選擇交易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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